查看原文
其他

普法分享:想离婚,去伦敦!

2017-05-31 后鲁说国际税 法莱利法律资讯



一、伦敦,世界离婚之都


   世界上最好的结婚地? 拉斯维加斯。那么,世界上最好的离婚地呢?对于想要分超级富豪一半资产的一方,答案就是伦敦了。

   当然,要分的钱少了,就别考虑了– 本文中的两个案件,邱继炳和蔡秀萍离婚案诉讼费和律师费共890万英镑(还不包括在马来西亚的诉讼费用),Work v Gray案双方花费了300万英镑!



   伦敦正日益成为一些富人的离婚旅行目的地,而伦敦也被称为“世界离婚之都”。有两个新案例非常值得关注:


   案例一:2017年4月7日,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对举世瞩目的马来西亚大亨邱继炳(TanSri Dr. Khoo Kay Peng)和前妻蔡秀萍(PaulineSiew Phin Chai)之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作出了判决(Chai v Peng &Ors [2017] EWHC 792 (Fam))。二人42年的婚姻结束,法院判给蔡秀萍6400万英镑的离婚补偿金。这个案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蔡秀萍持旅游签证在英国居住一年,满足了在英国起诉的条件;而邱继炳要求英国法院在判决时参考马来西亚法律(很可能只是补偿而非均分)的要求也被驳回。


  案例二:2017年4月11日,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民事庭)遵循2001年著名的White v White ([2001] 2 FLR981)判例所确立的“均分”原则,判给前妻Mandy Gray 7200万英镑离婚补偿金(Workv Gray,2017 EWCA Civ 270)。这个案例特别有意思的地方在于,双方离婚的原因是前妻与家庭理疗师劈腿,弃家而去;这给原告William Randall Work以及两个子女都带来了很大的伤害。但法院并未考虑被告所谓的过错,也没有因此对于前妻少分资产。

   蔡秀萍的英国律师AyeshaVardag2016年7月7日发表的一篇文章认为,英国脱欧后,英国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就不再受欧盟法的限制,伦敦作为“世界离婚之都”的地位反而会进一步增强。


二、对财产弱势一方有利


    伦敦成为离婚天堂的主要原因是,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对财产弱势一方较为有利:

    1、英国法院在离婚分割资产时,一般遵循“五五开”原则。这是自2001年著名的White v White ([2001] 2 FLR981)案例所确立的原则。与世界其他地方相比,伦敦法院裁定的离婚赡养费高出许多。

    2、婚姻协议(包括婚前和婚后协议)不具有约束力,适用非常严格。英国最高法院在Radmacher(formerly Granatino) v Granatino [2010]UKSC42案例中重申了对婚姻协议的立场:"法院认可婚姻协议的效力需要两个前提:(i)协议的双方充分理解婚姻协议的后果,且由双方自由签署;(ii)根据具体案件状况,履行该协议不会带来公正方面的问题。"

    3、英国法庭对家庭财产的认定范围很广泛,分割财产时隐瞒资产比较困难。



    比如,马来西亚大亨邱继炳与前妻蔡秀萍离婚案,是英国历史上最贵的离婚案之一,同时是“马来西亚史上最贵离婚案”。法院判给蔡秀萍6400万英镑的离婚补偿金。如果不是在英国法院起诉,蔡秀萍似乎不太可能获得这么高的离婚补偿金。本案的当事人,邱继炳78岁,蔡秀萍70岁:

   (1)邱继炳1938年生于马来西亚,马联产业有限公司(MUIProperties Berhad)董事主席兼总裁和马联工业(MalayanUnited Industries Berhad)董事主席兼总裁。出身银行界,马来西亚企业界,随后创业并展开一系列企业并购活动。在《福布斯》2013年公布的马来西亚50大富豪榜上,邱继炳名列36。邱继炳享有丹斯里荣誉勋章-丹斯里是马来西亚联邦荣誉制度的一种称号,为第二等王冠效忠勋章,全国只有250人。因此,邱继炳在马来西亚声名显赫。

   (2)蔡秀萍是1969年的马来西亚小姐,也是1969年国际小姐及太平洋皇后参赛者。婚后基本为家庭主妇,尽管也拥有Soo Lay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香港星辰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股份。

    两者祖籍均为马来西亚人。1970年,邱继炳与蔡秀萍于在马来西亚结婚。邱继炳婚后居住于马来西亚,并一直持有马来西亚护照。蔡秀萍婚后前十年与邱继炳居住于马来西亚,1980年后与子女居住于澳大利亚,1989年开始与子女居住于加拿大。蔡秀萍持有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护照。2000年,邱继炳以公司的名义在英国赫特福德购买了豪宅Rossway庄园。

   考虑到邱继炳在马来西亚是一个非常有影响的人物,蔡秀萍担心其在马来西亚提起离婚不太可能获得太多资产。为获得在英国法院起诉的资格,2012年9月1日-2014年8月31日期间,蔡秀萍几乎所有的时间都呆在英国。2013年2月14日,蔡秀萍向英国法庭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得邱继炳的一半财产。但是,蔡秀萍在英国期间都是基于一个旅游签证,从移民法的角度存在一些问题。由于邱继炳不为蔡秀萍提供资金支持,其未能获得英国投资移民T1签证。然而,法官最终认定蔡秀萍在英国期间构成事实居住,而且其并没有误导英国移民部门,因为其每次来英国时均获准进入英国,移民局也未提出质疑。

 

   2017年4月7日,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对邱继炳和蔡秀萍案作出了判决。法院判给蔡秀萍6400万英镑的离婚补偿金,其计算之三部曲是:

i. 法院最终认定邱继炳之资产为205,895,894英镑(对其中的股权和不动产价值以评估为基础);

ii. 考虑到对邱继炳持有之股权评估的困难,法院对股权价值在评估的基础上给予了30%的折扣,最终法官认定的待分割资产价值为161,153,571英镑;

iii. 蔡秀萍希望全部获得现金而不是股权,法官考虑到资产的变现价值以及可行性,认为授予其40%的价值比较公平,最终为161,153,571英镑*40%(注:法官仍然遵循了均分原则)。



四、旅游签证通向英国法院?


    在邱继炳和蔡秀萍离婚案中,一个核心的问题是蔡秀萍是否有权利在英国法院起诉。蔡秀萍于2013年2月14日向英国法庭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得邱继炳的一半财产。而邱继炳则在同年2月27日向吉隆坡高等法院申请离婚,以避免将半数财产分给蔡秀萍。吉隆坡高等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裁定,马来西亚法庭有权审理邱继炳的离婚申请;同时,蔡秀萍无权选择她的居住地籍贯,因为已婚女子“居籍”取决于丈夫的“居籍”。考虑到邱继炳在马来西亚的影响力,该案如果在马来西亚诉讼,对蔡秀萍不利。

 

    蔡秀萍最终创造了在英国法院诉讼的资格:2012年9月1日-2014年8月31日期间,蔡秀萍几乎所有的时间都呆在英国。2014年10月17日到2016年10月16日期间,蔡秀萍在英国呆的时间大幅减少,为434天。但是,蔡秀萍在英国期间都是基于一个旅游签证,从移民法的角度存在一些问题。由于邱继炳不为蔡秀萍提供资金支持,其未能获得英国投资移民T1签证。

 

    邱继炳的律师团队控告蔡秀萍不诚实地“选购法院”(forum-shopping)。然而,法官最终认定蔡秀萍在英国期间构成事实居住,而且其并没有误导英国移民部门,因为其每次来英国时均获准进入英国,移民局也未提出质疑。

 

    这会引发后来人效仿蔡秀萍利用旅游签证来获得在英国法院讼诉的资格吗?可以是一个思路,但必须要证明习惯性住所在英国。也就是说,仅仅在英国呆着不行,还需要更多联系。英国法院主要的认定标准是习惯性住所。习惯性住所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核心是一个人在事实上与英国的联系是否充分。尽管蔡秀萍通过持有旅游签证呆在英国,法官认为蔡秀萍在起诉前与英国有着充分的联系:

    1、豪宅Rossway庄园是蔡秀萍在英国的家。Rossway庄园位于英国赫特福德,由一个主房、环绕主房的800英亩农业用地和200英亩的树林组成。主房从未出租,尽管庄园其他部分商业化管理(每年收入30万英镑)。其每个子女在主房都有自己单独的房间,邱继炳和蔡秀萍在主房还有很多衣物。为证明在英国居住,蔡秀萍还展示了其在庄园的近1000双鞋子。

    2、自2012年,蔡秀萍与最小的孩子(身患残疾)习惯性居住于Rossway庄园。

    3、尽管持有旅游签证,法官在2013年认可蔡秀萍有在英国长期居住的意图。



五、结语:技术之外


   感慨于普通法院下,法官之判决闪烁着人情与人性的光辉。普通法下,法院之判决固然是理性与智慧之体现,但于当事人和公众而言,更在于其说理之方式。判决通常以法官个人之口吻写作,法官上承传统、以法律为准绳、以正义和公平为圭臬,对当事人娓娓道来,定分止争。当事人如同与威严之长者直接交流,而不是面对冷冰冰国家机器的执权杖者。这种说理的方式,似乎更具有说服力和人性化。


   在案件最后,霍尔曼法官说:“我需要强调的是,本案的重要决定原则上已经做出。双方的仇恨和声辩必须停止。我期望本案中双方有声誉的律师和顾问尽全力促使双方妥协和达成和解,并使这一可怕的斗争结束”。


 

重要忠告:

   如果遇到涉法和涉税的事,就请个正规专业的律师吧,相信专业能为您创造最大的价值,以维护您的合法利益。

 

温馨提示:

   对法律交流感兴趣,可以加入全国交流群,请加群主微信号:bestfch003或长按下图二维码添加,添加时请备注真实资料:单位+姓名+职业,等待群主邀请入群。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